一、增值税基础概念相关问题
-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例如,某制造商采购原材料花费100元(不含税),经过加工后以150元(不含税)卖给批发商,那么在这个环节,增值额就是150 - 100 = 50元,制造商就需要对这50元的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有何区别? 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现已全面营改增)等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 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泛,涵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部分劳务和服务。而消费税通常只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如烟酒、化妆品等。
- 价外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包含税额本身。例如,销售货物价格100元,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额为100×13% = 13元,销售方收取的价款是113元,其中100元是销售额,13元是增值税。而如果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假设营业额100元,营业税税率5%,则营业税税额 = 100×5% = 5元,营业额100元中就包含了5元的营业税。
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问题
- 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主要有以下几档:
- 13%:适用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例如,销售一般的工业产品、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等。
- 9%:适用于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 6%:适用于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等。例如,提供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等。
-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等。例如,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仅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
- 增值税征收率是怎么回事?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是结合具体征税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采用的一种简易计税比率。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率主要有3%和5%两档。
- 3%: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额为10万元(不含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 = 10×3% = 0.3万元。此外,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5%:主要适用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某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一处房产,月租金收入2万元(不含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 = 2×5% = 0.1万元。
三、增值税计算相关问题
- 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则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例如,该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万元,这8万元就是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 13 - 8 = 5万元。
- 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如何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额50万元(不含税),适用征收率3%,则应纳税额 = 50×3% = 1.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四、视同销售相关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例如,A企业将一批货物交付给B企业代销,B企业按照A企业规定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销售代销货物:接上例,B企业销售代销货物时,也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假设C企业在不同城市设有两个分支机构D和E,C企业将货物从D机构移送至E机构用于销售,且D、E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那么C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过,自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基本不存在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仍适用此规定。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企业将自产的食品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或者将自产的礼品发放给员工(个人消费),都应视同销售。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若企业以一批自产的设备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向客户无偿赠送宣传品,属于这种情况,应视同销售。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例如,某运输公司为另一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运输公司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则不视同销售。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比如,某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另一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企业经常销售同类货物,就按照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例如,企业近期销售同种产品,价格分别为100元、105元、110元,平均销售价格 = (100 + 105 + 110)÷ 3 = 105元,若发生视同销售该产品的行为,销售额可确定为105元。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若纳税人自己近期没有销售同类货物,则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10%。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该产品成本为80元,成本利润率为10%,则组成计税价格 = 80×(1 + 10%) = 88元,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即为88元。如果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还需要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加上消费税税额。
五、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
- 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是最常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例如,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该10万元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凭此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比如,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为15万元,该税额可用于抵扣。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例如,某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0×9% = 9万元。如果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等,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例如,企业接受境外咨询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5万元,取得完税凭证,该5万元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为员工食堂购进的设备,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销售免税产品,为生产该免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栋办公楼,一部分用于办公,一部分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以及运输该批原材料所支付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企业生产车间因火灾导致一批在产品毁损,该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原材料、生产该在产品所支付的加工劳务以及运输原材料所支付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假设企业的一栋厂房因违反规划被依法拆除,该厂房的进项税额以及建造该厂房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企业新建一栋办公楼,在建设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坍塌,该办公楼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
-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客户直接付款提货,企业在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时,纳税义务发生,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客户未支付货款,但企业已经取得了客户签收货物的凭据,也视为纳税义务发生。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假设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当企业将货物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时,纳税义务即发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分三期收款,第一期收款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当到了第一个月约定的收款日期时,企业应就该期应收款项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在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发生。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预收客户货款销售普通货物,在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发生。但如果是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时,纳税义务发生。例如,企业为客户定制一艘大型船舶,生产工期为18个月,企业在收到客户预收款时,就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货物,当A企业收到B企业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时,纳税义务发生。若一直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时,A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
-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在收取加工费或者取得客户确认接受劳务并应支付加工费的凭据时,纳税义务发生。
-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在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例如,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服务完成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咨询费,或者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应支付咨询费的日期,纳税义务发生。若未签订合同且服务已完成,纳税义务在服务完成当天发生。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出租房屋,预收一年租金,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企业转让股票,在股票所有权转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企业无偿为另一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在运输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企业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七、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
- 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不同,普通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时要确保购买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要按照税收分类编码规范填写,税率选择正确。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应在系统中正确录入购买方信息,选择对应的货物税收分类编码,确定适用税率13%,如实填写货物数量、单价等信息,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开具要求与专用发票类似,但对于购买方为企业的,应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个人消费者,可只填写姓名。例如,企业为个人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填写消费者姓名即可,若为企业客户开具,必须填写客户的纳税人识别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应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要准确填写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以及购买方、销售方等相关信息。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要如实填写二手车的车辆基本信息、交易价格等内容。
- 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凭证。例如,企业丢失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要求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单,以此作为抵扣和记账的依据。
- 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问题
-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例如,企业以1个月为纳税期,在次月1日至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如企业以5日为纳税期,在期满后5日内先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再进行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这些附列资料分别用于详细反映纳税人的销售、进项、扣除等情况,与主表共同构成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
-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用于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开票情况,确保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作为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核。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同样是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凭证。
-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当企业涉及境外购进服务等业务时,这些资料用于证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
-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对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需提供此联供税务机关核查。
-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如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需提供扣除价款的相关合法凭证及清单。
-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表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表,用于填写销售额、应纳税额等信息。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当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写此附列资料。
-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作用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用于税务机关核对开票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