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年度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准确把握各项扣除项目,对于企业合理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起着关键作用。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深,可能会错过一些扣除项目,导致企业多缴税款。本文将梳理汇算清缴中常见且易被忽视的扣除项目,为财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职工薪酬相关扣除项目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案例分析:A 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XX 年度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工资薪金 1000 万元,且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公司工资薪金制度规范,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且调整有序,该 1000 万元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 职工福利费
- 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注意事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例如,B 公司 20XX 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 800 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120 万元。按照规定,其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 800×14% = 112 万元,超过限额的 8 万元不得在当年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 职工教育经费
- 扣除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特殊行业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C 软件企业 20XX 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 500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培训费用 3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10 万元。由于该企业为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 30 万元可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10 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500×8% = 40 万元),也可全额扣除。
- 工会经费
- 扣除标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例如,D 企业 20XX 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 600 万元,当年拨缴工会经费 15 万元,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其可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为 600×2% = 12 万元,超过限额的 3 万元不得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 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 案例分析:E 企业 20XX 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 5000 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按照发生额的 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 80×60% = 48 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计算,扣除限额为 5000×5‰ = 25 万元。两者比较,取较低者 25 万元作为当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超过部分 55 万元(80 - 25)应进行纳税调增。
- 注意事项: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例如,F 创业投资企业 20XX 年度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 300 万元,股权转让收入 200 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 20 万元。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为 500 万元(300 + 20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500×5‰ = 2.5 万元,按发生额 60%计算为 20×60% = 12 万元,因此当年可扣除业务招待费 2.5 万元,需纳税调增 17.5 万元(20 - 2.5)。
四、捐赠支出的扣除
- 公益性捐赠
- 扣除标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案例分析:G 企业 20XX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当年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 150 万元。其当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 1000×12% = 120 万元,超过限额的 30 万元可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应纳税调增 30 万元。假设该企业 20XX + 1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1200 万元,当年未发生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扣除上年度结转的捐赠额 30 万元,该年度应纳税调减 30 万元。
- 扶贫捐赠
- 政策优惠: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例如,H 企业 20XX 年度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80 万元,向其他公益事业捐赠 50 万元。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 800 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 800×12% = 96 万元。由于向目标脱贫地区的 80 万元捐赠可据实扣除,而向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 50 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96 - 80),也可全额扣除。
- 防疫捐赠
- 政策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例如,I 企业在 2020 年 2 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现金 100 万元,同时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价值 50 万元的医疗物资。该企业在 2020 年度汇算清缴时,这 150 万元捐赠支出均可全额扣除。
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 一般企业
-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例如,J 企业 20XX 年度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5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0 万元形成无形资产。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除据实扣除 300 万元外,还可加计扣除 300×75% = 225 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假设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 10 年,当年应摊销金额为 200×175%÷10 = 35 万元。
- 制造业企业
- 特殊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例如,K 制造业企业 2021 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80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300 万元形成无形资产。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除据实扣除 500 万元外,可加计扣除 500×100% = 500 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假设摊销期限为 10 年,当年应摊销金额为 300×200%÷10 = 60 万元。
- 注意事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例如,L 企业 20XX 年度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实际发生费用 4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 600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 80%为 400×80% = 32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为 600×2/3 = 400 万元,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 320 万元。
六、资产损失的扣除
-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 定义: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 扣除时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例如,M 企业 20XX 年 10 月处置一批因技术更新淘汰的设备,发生资产损失 50 万元,该企业在 20XX 年度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可在 20XX 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该实际资产损失。又如,N 企业的一笔应收账款,因对方企业破产无法收回,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该企业在 20XX 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在会计上作了损失处理,可在 20XX 年度申报扣除该法定资产损失。
- 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 清单申报范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专项申报范围: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例如,O 企业 20XX 年度因火灾导致一批存货损毁,损失金额 100 万元,该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需准备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资料。
七、结语
汇算清缴中的扣除项目繁多且政策规定细致,财务人员需要深入学习相关税收法规,准确把握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范围和申报要求。在日常财务工作中,要注重收集和整理相关凭证资料,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降低税负,同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财务人员还应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