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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会计准则最新变化权威解读

2025-07-03 07:18

一、引言

会计准则作为财务工作的基石,其变化犹如风向标,引导着财务工作的方向。对于广大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而言,及时、准确地了解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不仅关系到日常财务核算的合规性,更影响着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将对近期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适应新准则下的财务工作要求。

二、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

旧的收入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不同类型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而新收入准则采用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模型: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基础。新准则强调合同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例如,在一项销售商品的业务中,若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商品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未明确约定,那么该协议可能不满足合同确认条件,不能据此确认收入。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判断一项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软件销售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不仅提供软件产品,还同时提供一定期限的软件维护服务,且客户能够单独从软件产品和软件维护服务中受益,同时企业转让软件产品和提供维护服务的承诺可单独区分,那么软件销售和软件维护服务应作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需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一定的价格折扣,若该折扣与客户未来的采购量相关,属于可变对价,企业需根据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并将其计入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多项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例如,企业销售一套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售价为100万元,单独的安装服务市场价格为10万元,合同总价为105万元。则设备应分摊的交易价格 = 100 / (100 + 10) × 105 = 95.45万元,安装服务应分摊的交易价格 = 10 / (100 + 10) × 105 = 9.55万元。
  5.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60%,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则当期应确认收入 = 1000 × 60% = 600万元。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一变化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强调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例如,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下,企业通常在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此时主要依据的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按照新准则,企业需要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若客户尚未取得控制权,即使商品已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也不能确认收入。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需综合考虑以下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三)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变化

  1.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100万元,成本为60万元,预计退货率为10%。则企业应确认收入 = 100 × (1 - 10%) = 90万元,确认负债 = 100 × 10% = 10万元,确认资产 = 60 × 10% = 6万元,结转成本 = 60 × (1 - 10%) = 54万元。
  2.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应当区分是服务类质量保证还是保证类质量保证。服务类质量保证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类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企业销售一台设备,同时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属于服务类质量保证,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在设备销售和维修服务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若企业销售设备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故障免费维修,该质量保证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在销售时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

三、金融工具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旧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是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二是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其合同条款约定在固定日期支付固定金额的本金和利息,且企业持有该债券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直至到期,那么该债券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是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是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其合同条款约定在固定日期支付固定金额的本金和利息,企业持有该债券既希望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可能在适当的时候出售该债券以获取差价收益,那么该债券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两类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买的股票,其未来现金流量不固定,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了旧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三阶段模型计提减值准备。

  1. 第一阶段 对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例如,企业持有一笔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评估该贷款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根据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情况等因素,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为10万元,则企业应计提的损失准备为10万元。
  2. 第二阶段 对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仍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例如,企业持有一笔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评估该债券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预计该债券整个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为50万元,则企业应计提的损失准备为50万元。
  3. 第三阶段 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按照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例如,企业持有一笔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评估该应收账款已发生信用减值,预计该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为30万元,该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为100万元,则企业应计提的损失准备为30万元,同时按照100万元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四、租赁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经营租赁不确认资产和负债,仅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等方法确认租金费用。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类,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应当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1. 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例如,企业租入一项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10万元,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0万元,发生初始直接费用2万元,预计租赁期满后拆卸及移除设备将发生成本3万元。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10 × (P/A, i, 4)(假设折现率为i),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10 - 0 + 2 + 3。
  2. 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例如,企业租入一项资产,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万元,租赁内含利率为5%,则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5 × (P/A, 5%, 3) = 5 × 2.7232 = 13.616万元。
  3. 折旧和利息费用的计提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租赁负债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例如,上述使用权资产成本为20万元,租赁期为5年,无残值,则每年应计提折旧 = 20 / 5 = 4万元。租赁负债初始金额为13.616万元,采用5%的实际利率,第一年应确认利息费用 = 13.616 × 5% = 0.6808万元。

(二)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租赁准则对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原则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租人仍需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五、结论

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对财务会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到金融工具准则的分类与减值变化,再到租赁准则承租人会计处理的重大调整,都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准则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会计准则的后续变化,持续更新知识体系,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财务工作环境。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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