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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小白也能懂!

2025-07-13 07:09

一、增值税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例如,一家服装生产企业,采购布料花费100元(不含税),经过加工制作成服装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批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布料增值了100元,这100元就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3% = 13元。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1. 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通常为3%,在特定时期或特定业务中可能有优惠,如疫情期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1% 。

二、增值税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关于征税范围

  1. 问题: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 解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这是因为此类服务是基于雇佣关系,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例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午餐、内部培训等,都不涉及增值税。
  2. 问题: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 解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假设某企业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为20万元。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活动板房适用13%的税率,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则销售活动板房的销项税额为100×13% = 13万元,安装服务的销项税额为20×9% = 1.8万元,当期销项税额共计14.8万元。

(二)关于税率与征收率

  1. 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分两种情况。如果销售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的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如果销售的是初级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例如,销售新鲜采摘的苹果适用9%的税率,而销售苹果汁则适用13%的税率。
  2.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是多少?
    •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假设某小规模企业出租一处商业房产,月租金收入为20000元(不含税),则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0×5% = 1000元。如果是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同样为20000元(不含税),则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0×1.5% = 300元。

(三)关于进项税额抵扣

  1. 问题: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解答: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购买一批高档礼品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假设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进项税额为1000元,后因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这1000元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 问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 解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仍为180天。但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四)关于销项税额计算

  1. 问题: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 解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如下: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该产品近期无销售记录,同类产品市场平均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该企业赠送了100件。则该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100×100 = 10000元,销项税额为10000×13% = 1300元。 2. 问题: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 解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原价10000元(不含税),给予10%的折扣。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10000元及折扣额1000元,则销售额按9000元计算,销项税额为9000×13% = 1170元;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则销售额仍按1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为10000×13% = 1300元。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问题: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解答: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约定30天后付款,货物已发出,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若没有签订合同且货物已发出,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即使款项未收到,纳税义务也已发生,应按照发票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 问题: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收到预收款时,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时。
      •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假设某建筑企业为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工程开工前支付预付款100万元。该建筑企业收到预付款时,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100 - 0)×2% = 2万元;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100 - 0)×3% = 3万元。

三、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

(一)发票种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可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超过上述标准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的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二)发票开具要求

  1. 内容真实完整: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例如,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销售方的相关信息,以及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假。
  2. 不得虚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发票丢失处理

  1.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申报缴纳相关问题

(一)申报期限

  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例如,某一般纳税人选择以1个月为纳税期,在每月15日前需完成上月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工作。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例如,小规模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要完成该季度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二)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目前,大部分纳税人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完成申报后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网上申报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征管。
  2. 上门申报: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手工填写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完成申报。这种方式适用于不熟悉网上操作或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

(三)缴纳方式

  1. 银行划款: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税务机关会将应纳税款信息传递给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指令从纳税人账户中划扣税款,并将划款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这是最常见的缴纳方式,安全、便捷。
  2. 现金缴纳: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以现金形式缴纳税款。但这种方式不太方便,且存在一定风险,一般适用于缴纳金额较小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

通过以上对增值税常见问题的解答,相信财务小白以及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加准确地处理增值税相关业务,避免税务风险。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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