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的变动不仅影响着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财务学者而言,深入理解和研究个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完善自身的学术知识体系,也能为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范围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综合所得相关政策解读
收入额的确定
-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例如,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其收入额 = 10000×(1 - 20%) = 8000元;若取得稿酬收入10000元,其收入额 = 10000×(1 - 20%)×70% = 5600元。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项目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的,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例如,某职工每月工资10000元,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800元、基本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50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那么其专项扣除合计为800 + 200 + 50 + 1200 = 2250元。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例如,某纳税人有两个子女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那么每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2×1000 = 2000元。
-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例如,某人正在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每月可扣除400元;若当年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例如,某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为30000元,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为15000元,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扣除15000元。
-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首套住房,每月发生贷款利息1500元,每月可扣除1000元。
-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例如,某人在某省会城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每月住房租金支出2000元,每月可按1500元扣除。
-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例如,某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两人,共同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两人可协商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
扣除顺序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60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扣除时,先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即每月5000元),然后扣除专项扣除,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例如,某居民个人全年工资收入120000元,专项扣除2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 = 120000 - 60000 - 20000 - 30000 = 10000元。
四、经营所得相关政策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例如,某个体工商户全年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60万元,费用20万元,发生财产损失5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60 - 20 - 5 = 15万元。
税收优惠 对于一些特定的经营主体或经营项目,可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上述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按照规定,其应纳税额 = 80×35% - 65500 = 214500元,减半征收后应纳税额 = 214500×50% = 107250元。
五、其他所得项目政策解读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人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其应纳税额 = 10000×20% = 2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人出租房屋,每月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 3000 - 800 = 2200元,每月应纳税额 = 2200×20% = 440元。若每月租金收入5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 5000×(1 - 20%) = 4000元,每月应纳税额 = 4000×20% = 800元。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人转让一套房产,转让收入200万元,房产原值1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及合理费用1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 = 200 - 100 - 10 = 90万元,应纳税额 = 90×20% = 18万元。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人购买彩票中奖500万元,应纳税额 = 500×20% = 100万元。
六、个税申报与缴纳
申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
- 自行申报: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例如,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缴纳期限 对于代扣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七、结语
个人所得税政策复杂且不断调整完善,财务学者需要持续关注政策动态,深入研究政策背后的经济、社会意义。通过对个税政策的全面解读,希望能为学者们在学术研究、实务探讨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也有助于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税政策可能还会有新的调整和变化,这也为财务学者们提供了更多的研究课题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