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经营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当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一种选择。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深入了解公司破产清算流程,不仅有助于妥善处理公司的财务后事,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也是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体现。接下来,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揭开公司破产清算流程的神秘面纱。
二、破产申请阶段
- 债务人申请破产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时,债务人即公司自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此时,债务人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同时,债务人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例如,[具体公司名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公司管理层商议后,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公司近年来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明确列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单,并附上了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 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假设[另一公司名称]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多次催款无果后,认为该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遂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后,通知了该公司,该公司若对申请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指定管理人阶段
管理人的产生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承担着诸多重要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如,管理人接管公司后,首先要对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同时,要梳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哪些是有效债权,哪些是必须偿还的债务。
四、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阶段
- 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例如,[某债权人公司]在得知债务人公司破产后,按照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提交了详细的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款项凭证等,明确说明了债权数额以及是否有财产担保情况。
- 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五、债务人财产清查与管理阶段
- 财产清查范围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要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同时,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例如,管理人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半年,将一处价值较高的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了关联方,管理人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交易,以追回公司财产。
- 财产管理措施 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维护其价值。对于易损、易腐、季节性强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变价处理。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要建立详细的财产管理台账,记录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管理人要进行清理和处置,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六、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阶段
- 破产财产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在变价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破产财产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变现。
例如,对于债务人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管理人通过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吸引了众多潜在买家参与竞拍,最终以较高价格成交,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
-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七、破产程序终结阶段
破产程序终结情形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后续事项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八、总结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财务人员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从破产申请的协助准备,到债权人会议的参与,再到财产清查、变价和分配等环节,都需要财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清晰了解并严格遵循这些流程,才能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