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
- 13%: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例如,企业销售一批电子产品,适用税率为13%。
- 9%:涉及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适用9%的税率。
- 6%:提供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等适用此税率。像广告公司提供广告策划服务,适用6%的税率。
- 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等适用零税率。例如,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通常为3%。在特定情况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113万元,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不含税销售额 = 113÷(1 + 13%) = 100万元,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万元,该5万元即为进项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如,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支付买价10万元,若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进项税额 = 10×10% = 1万元。
-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3%)×3%。例如,员工出差取得注明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10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00 + 50)÷(1 + 9%)×9% ≈ 86.70元。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为50万元,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当期应纳税额 = 50 - 30 = 2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若取得含税销售额,需进行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9万元,征收率为3%,则不含税销售额 = 30.9÷(1 + 3%) = 30万元,应纳税额 = 30×3% = 0.9万元。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若该企业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则不含税销售额 = 30.9÷(1 + 1%) ≈ 30.59万元,应纳税额 = 30.59×1% ≈ 0.31万元。
三、增值税的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般纳税人
- 必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等。
- 备查资料: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
- 必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等情况,还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备查资料: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 抄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月初,需通过税控设备将上月的开票数据抄入税控IC卡或报税盘。抄税是申报的基础,只有完成抄税,才能进行后续申报工作。
- 申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在填写申报表时,需准确录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数据。例如,根据前面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例子,将相关数据填入对应的栏次。填写完成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纳税额。若有需要,纳税人还需填写其他相关附表,如《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等。
- 报税: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数据上传至税务机关系统。税务机关会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纳税人可进行税款缴纳。
- 清卡:纳税人完成税款缴纳后,需进行清卡操作。清卡是将税控设备中的申报数据清除,以便进行下一个纳税期的开票等操作。若不及时清卡,税控设备将被锁死,无法正常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 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同样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准确填写销售额、征收率等数据。例如,前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例子,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数据填入相应栏次。若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业务,还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报税: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数据上传至税务机关系统。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小规模纳税人可进行税款缴纳。
四、增值税计算与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发票管理
发票开具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取得与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或确认。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即使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无需进行认证。
(二)销售额的确定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 折扣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如,企业销售货物,原价100万元,给予10%的折扣,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销售额按90万元计算增值税;若另开发票,则按100万元计算增值税。
- 以旧换新: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新手机,价格3000元/部,同时回收旧手机,作价500元/部,若为一般货物销售,则销售额按3000元计算增值税;若为金银首饰销售,则按2500元(3000 - 500)计算增值税。
- 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例如,企业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售价10万元,约定5年后还本5万元,销售额仍按10万元计算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该货物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则组成计税价格 = 10×(1 + 10%) = 11万元,应按11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后因管理不善导致该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万元,则应转出进项税额 = 30×适用税率(假设适用税率为13%) = 3.9万元,当期进项税额应扣减3.9万元。
总之,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需要准确掌握相关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同时,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财务人员应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