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计算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的确定
-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售价为100万元(不含税),同时因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了1万元的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该企业此笔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就是100 + 1 = 101万元(不含税)。
-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商品,原价100元/件,现给予10%的折扣,购买100件。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10000元(100×100)和折扣额1000元(10000×10%),则销售额按9000元计算增值税;若另开发票注明折扣额,那么销售额仍按10000元计算增值税。 (2)以旧换新销售 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比如,某家电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新电视售价5000元/台,回收旧电视作价500元/台。则该企业销售一台电视的销售额为5000元。而若为金银首饰店,新项链售价3000元,旧项链作价1000元,实际收取2000元,则销售额为2000元。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适用税率13%,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万元。则当月销项税额 = 200×13% = 26万元,应纳税额 = 26 - 10 = 16万元。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3%的征收率,在特定时期可能有优惠征收率。例如,疫情期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的征收率。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当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万元(不含税),适用征收率3%,则应纳税额 = 50×3% = 1.5万元。
二、增值税申报流程相关问题
(一)申报时间
-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申报资料
- 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等。 (2)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5)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6)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7)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该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三、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问题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是最常见的抵扣凭证。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该13万元税额可以抵扣。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后,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假设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万元,则该20万元可以抵扣。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目前,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支付买价10万元,若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进项税额 = 10×10% = 1万元;若用于生产其他货物,则进项税额 = 10×9% = 0.9万元。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从境外购进服务等,在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例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专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该设备既用于免税产品生产,又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一批购进的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假设企业因火灾导致一批在产品损毁,该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增值税税率适用相关问题
(一)基本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例如,企业销售一般的工业产品,适用13%的税率。
(二)低税率9%
-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例如,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也适用9%的税率。
-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例如,企业销售饲料,适用9%的税率。
(三)低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适用13%、9%税率、零税率以外,税率为6%。例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
(四)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出口环节不仅不必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即出口退税。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例如,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零税率。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问题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如,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货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若先开具发票,即使未收到货款,开具发票当天纳税义务也发生。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假设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纳税义务发生。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如,企业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款,则3个月后约定收款日期当天纳税义务发生;若没有签订合同,则货物发出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比如,企业预收货款生产大型设备,生产工期18个月,在收到预收款或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若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或部分货款时,纳税义务发生;若未收到,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也发生。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如,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工程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天,纳税义务发生;若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预收一年租金,在收到预收款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二)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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