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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小白也能懂!

2025-06-24 08:31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如何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

  1. 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 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以旧换新:一般货物以旧换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还本销售: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四、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1. 认定标准
    • 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 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发票使用
    •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部分行业可自行开具专票外,一般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以实际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设置的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等;个人消费是指消费行为的最终归宿为个人,如交际应酬消费等。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被投资方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赠送货物无销售额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 免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 即征即退项目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增值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发票种类选择 根据业务类型和购买方需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发票内容填写
    • 购买方信息:准确填写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对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正确,否则购买方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按照实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准确填写,不得虚开或随意变更名称。如果销售的货物或服务较多,可汇总开具发票,并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金额和税额: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税额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得出。价税合计应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
    • 税率或征收率:根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准确填写,不得错用。例如,销售一般货物适用13%税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疫情期间有优惠征收率)等。
  3. 发票开具规范
    • 发票应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 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压线、错格。
    •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各位小白及相关财务人员有所帮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务必准确把握增值税相关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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