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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大解答,财务人必看!

2025-06-30 09:09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与税率相关问题

  1. 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 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目前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3%、9%、6%和零税率。适用13%税率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9%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6%税率适用于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零税率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二、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1. 如何准确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适用税率为13%,则销项税额=100×13% = 13万元。如果是含税销售额,需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税率)。比如含税销售额为113万元,适用13%税率,那么不含税销售额 = 113÷(1 + 13%)= 100万元,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2. 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销项税额?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按下列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该产品成本为8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企业近期无同类产品销售,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为100万元。则应按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100万元确定销售额,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若都无法参照,则组成计税价格 = 80×(1 + 10%)= 88万元,销项税额 = 88×13% = 11.44万元。

三、进项税额相关问题

  1. 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

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该进项税额6.5万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又如,企业购进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为10万元,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9% = 0.9万元。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10×10% = 1万元。

  1.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比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再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购进货物被盗,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以及相关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假设被盗货物成本为20万元,进项税额为2.6万元,运输费用成本为2万元,进项税额为0.18万元,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 2.6 + 0.18 = 2.78万元。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问题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五、特殊业务增值税处理问题

  1.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某家电销售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应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某企业既销售建材(适用13%税率),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如果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分别按照13%和9%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按照13%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5%。例如,企业出租一套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月租金含税收入为5.25万元,则应纳税额 = 5.25÷(1 + 5%)×5% = 0.25万元。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 9%)×9%。若企业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产,月租金含税收入为10.9万元,则销项税额 = 10.9÷(1 + 9%)×9% = 0.9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5%)×1.5%。如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含税收入为3.15万元,则应纳税额 = 3.15÷(1 + 5%)×1.5% = 0.045万元。

综上所述,增值税在财务工作中涉及面广且复杂,财务人员只有准确掌握这些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避免税务风险。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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