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基础概念问题
1.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例如,一家服装生产企业,采购布料花费100元(不含税),将布料加工成服装后以200元(不含税)销售给批发商。这里服装相较于布料增值了100元,该企业就需要针对这100元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有哪些类型?
增值税主要有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这种类型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例如,企业购进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含税),在计算增值税增值额时,这100万元不能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比如,上述100万元的设备,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那么当年计算增值额时只能扣除10万元的折旧部分。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税基相当于消费资料价值。目前,我国实行的就是消费型增值税。接上例,企业购进100万元的设备,在购进当期就可以将这100万元全部从增值额计算中扣除。
二、增值税纳税主体相关问题
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区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区别。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通常为3%,在一些特殊业务如销售不动产等适用5%的征收率。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本月销售额为10万元(不含税),适用3%征收率,那么应纳税额 = 10×3% = 0.3万元。一般纳税人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例如,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20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200×13% = 26万元,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15万元,那么应纳税额 = 26 - 15 = 11万元。
发票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例如,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偶尔从事一些销售建筑材料的业务,其销售建筑材料业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但由于该业务不经常发生,该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问题
1. 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现行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3%、9%、6%和零税率。
13%税率: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例如,销售钢材、销售机械设备等适用13%税率。假设企业销售一批钢材,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则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9%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以及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比如,一家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200×9% = 18万元。
6%税率:适用于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例如,一家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50×6% = 3万元。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比如,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适用零税率,意味着该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并且之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退还,以增强我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 增值税征收率有哪些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为3%,特殊情况如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的征收率。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10万元(不含税),应纳税额 = 10×5% = 0.5万元。此外,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适用征收率计税,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可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假设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台使用过的旧设备,售价为10.3万元,该设备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 10.3÷(1 + 3%)×2% = 0.2万元。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问题
1. 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该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如,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100×9% = 9万元,该9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价款10万元(不含税),税额1.3万元,该1.3万元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购进货物被盗,该批货物购进时进项税额为5万元,这5万元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不能再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如,企业生产车间因火灾导致一批在产品损毁,该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为3万元,此3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为这些服务与个人消费密切相关,难以准确划分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的部分,所以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企业支付贷款利息1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1. 如何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5万元(含税),则销售额 = 100 + 5÷(1 + 相应税率)。假设适用税率为13%,销售额 = 100 + 5÷(1 + 13%)≈104.42万元,销项税额 = 104.42×13%≈13.57万元。
2.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例如,A企业将一批货物交付给B企业代销,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算销项税额。假设代销货物售价1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销项税额 = 10×13% = 1.3万元。
销售代销货物:接上例,B企业销售代销货物时,同样要计算销项税额。若B企业以12万元(不含税)销售该批货物,销项税额 = 12×13% = 1.56万元,同时B企业从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比如,某企业在不同城市设有两个分支机构,将一批货物从甲分支机构移送至乙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甲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企业将自产的食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假设该批食品成本为5万元,同类货物市场售价8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8×13% = 1.04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将购进的一批设备作为对另一家企业的投资,应视同销售。若设备购进价10万元(不含税),投资作价12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12×13% = 1.56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例如,分配的产品市场售价2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20×13% = 2.6万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购进的一批文具无偿赠送给学校,应视同销售。假设文具购进价5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6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 = 6×13% = 0.78万元。
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方在提货时支付货款。购买方于10月10日提货并支付货款113万元(含税),该企业10月1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额 = 113÷(1 + 13%) = 100万元,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假设企业10月15日发出货物,并于当日办妥托收手续,合同约定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则10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分三期收款,第一期于11月1日收款50万元(含税),第二期于12月1日收款30万元(含税),第三期于次年1月1日收款20万元(含税)。若适用税率13%,则11月1日销售额 = 50÷(1 + 13%)≈44.25万元,销项税额 = 44.25×13%≈5.75万元;12月1日销售额 = 30÷(1 + 13%)≈26.55万元,销项税额 = 26.55×13%≈3.45万元;次年1月1日销售额 = 20÷(1 + 13%)≈17.70万元,销项税额 = 17.70×13%≈2.30万元。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比如,企业预收货款生产一批大型设备,工期为10个月,11月10日收到预收款50万元,12月15日发出货物,合同约定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则12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销项税额 = 100×13% = 13万元。若工期超过12个月,11月10日收到预收款50万元时就发生纳税义务,销售额 = 50÷(1 + 13%)≈44.25万元,销项税额 = 44.25×13%≈5.75万元。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如,企业提供一项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用10万元(不含税),服务完成后,10月20日收到款项5万元,10月25日开具发票10万元。则10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销项税额 = 10×6% = 0.6万元。若未收到款项且未开具发票,合同约定11月10日付款,那么11月10日发生纳税义务。若未签订合同,则服务完成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七、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
1. 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增值税免税项目众多,常见的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
例如,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假设农民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再如,企业进口一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该仪器符合免税条件,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2. 如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不同的优惠项目,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通常需要留存能够证明农产品自产的相关资料,如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养殖记录等。对于一些特定的免税项目,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写相关备案表格,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务必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操作,避免因违规而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或面临税务风险。
八、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
1. 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种类?
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例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除特殊规定外,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消费者。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购买方可以凭此发票及相关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等手续。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 如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首先,要确保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各项内容,不得压线、错格。在开具发票时,要根据实际销售业务如实开具,不得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行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应及时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抵扣进项税额。认证期限目前已取消,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在任意时间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等。同时,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以上就是增值税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财务小白快速入门增值税知识,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准确处理增值税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