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舟云财务软件 财务软件

速看!增值税常见问题权威解答

2025-06-30 09:09

一、关于销项税额的常见问题

1.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是因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虽然没有直接产生对外销售的货币流入,但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且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的价值得到了实现,所以需要按照正常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适用税率。若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2. 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上有何不同?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通常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这种情况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当按照全额计算销项税额。例如,企业销售货物金额为 100 万元,为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给予 2%的销售折扣,即 2 万元。此时,企业应按照 100 万元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100×适用税率。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比如,企业销售货物原价 100 万元,给予 10%的折扣销售,即折扣后价格为 90 万元。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企业应按照 90 万元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90×适用税率。

二、关于进项税额的常见问题

1. 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如下: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3%)×3%。

2. 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货物被盗,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因管理不善被盗。此时,企业应将已抵扣的 10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即通过会计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关于视同销售的常见问题

1. 单位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单位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这一规定旨在明确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保证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例如,企业 A 于 1 月 1 日将货物交付给企业 B 代销,2 月 15 日收到企业 B 的代销清单,则企业 A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 月 15 日;若一直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到 6 月 30 日,发出代销货物已满 180 天,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6 月 30 日。

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否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视同销售。这里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比如,某企业在不同城市设有两个机构 A 和 B 并统一核算,将货物从 A 机构移送至 B 机构用于销售,若 A、B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则 A 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常见问题

1.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例如,企业销售一般货物,于 3 月 1 日收到预收货款,4 月 10 日发出货物,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4 月 10 日;若企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于 5 月 1 日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 6 月 15 日,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5 月 1 日或 6 月 15 日(取决于具体情况)。

2. 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加工劳务,在 7 月 15 日完成劳务并同时收到销售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 7 月 15 日;若在 7 月 15 日完成劳务,虽未收到销售款,但取得了客户签字确认的索取销售款凭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样为 7 月 15 日。

综上所述,增值税在财务工作中涉及诸多复杂的问题,财务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微信扫码登录 去使用财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