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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这些,增值税常见问题轻松解答

2025-07-13 07:09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所不同。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B企业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立即付款。A企业于10月1日将货物交付给B企业,B企业当场验收合格并支付了货款。那么,A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0月1日。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假设C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D企业销售货物,10月5日C企业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C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发生。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比如E企业与F企业签订了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0月10日收取第一笔款项,11月10日收取第二笔款项。若E企业按合同约定发出货物,那么10月10日就产生了第一笔款项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11月10日产生第二笔款项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在货物发出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G企业预收H企业货款,用于生产一台大型设备,生产工期为15个月。若G企业于10月15日收到预收款,那么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0月15日。

  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例如I企业为J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成后于10月20日收到款项,那么I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0月20日。若I企业在10月18日就开具了发票,即使还未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10月18日。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假设K企业于10月25日将持有的某金融商品转让给L企业,那么K企业转让该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10月25日。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是企业最常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例如,M企业从N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N企业向M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00元,M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凭此发票抵扣13000元的进项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进口货物时,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O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000元,O企业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目前,扣除率一般为9%,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如,P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100000元,若该企业将这批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0000×10% = 10000元;若用于其他用途,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0000×9% = 9000元。

  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Q企业将购进的一批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建设,这属于集体福利,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假设R企业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该批原材料及相关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如S企业因火灾导致一批在产品损毁,该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视同销售行为问题

  1.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例如T企业委托U企业代销一批货物,T企业在收到U企业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代销货物:U企业销售T企业委托代销的货物时,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假设V企业有两个机构A和B,分别位于不同的县,A机构将一批货物移送至B机构用于销售,A机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W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若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X企业将购进的一批货物作为投资投入到Y企业,X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Z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例如某运输企业为某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运输企业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则不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假设某企业将一项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除非是用于公益事业等规定的情形。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问题

  1.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某家电销售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这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空调)又涉及服务(安装服务),该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所以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是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提供装修材料并进行装修服务,由于该公司以提供服务为主,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某企业既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又提供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果该企业分别核算了货物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分别按照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13%的税率。

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对于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至关重要,财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实质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五、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

  1. 发票开具要求

开具时间: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如前文所述,不同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具发票。

开具内容:发票内容应如实填写,包括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例如,销售货物时,货物名称应准确填写具体的货物名称,不能模糊填写。

发票盖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后,要确保发票专用章加盖清晰、完整。

  1. 发票认证与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但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仍需按照原规定的认证期限进行认证抵扣。例如,某企业取得一张2016年12月1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财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发票开具、认证与抵扣的合规性,避免因发票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通过对以上增值税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财务人员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和处理增值税相关业务,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保障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实际工作中,若遇到复杂的增值税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必要时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部分文章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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